根据总署公告〔2014〕56号规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应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接受海关监管。电子商务企业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个人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存放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场所的经营人,应向海关办理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备案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物流企业等,应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根据总署公告〔2014〕56号规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应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接受海关监管。电子商务企业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个人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存放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场所的经营人,应向海关办理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备案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物流企业等,应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备案申报根据《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小额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交易双方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所涉的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服务,不包括支付机构提供的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相关服务。支付机构参加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应首先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许可业务范围须包括互联网支付,支付机构应制定相关试点申请方案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初审,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试点支付机构应按照跨境有关规定及经核准的试点申请方案开展业务,接受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监督和管理。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主体准入管理还应遵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总署公告〔2014〕56号规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应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接受海关监管。电子商务企业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个人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存放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场所的经营人,应向海关办理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备案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物流企业等,应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根据总署公告〔2014〕56号规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应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接受海关监管。电子商务企业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个人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存放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场所的经营人,应向海关办理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备案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物流企业等,应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税务局官网根据《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小额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交易双方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所涉的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服务,不包括支付机构提供的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相关服务。支付机构参加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应首先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许可业务范围须包括互联网支付,支付机构应制定相关试点申请方案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初审,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试点支付机构应按照跨境有关规定及经核准的试点申请方案开展业务,接受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监督和管理。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主体准入管理还应遵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小额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交易双方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所涉的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服务,不包括支付机构提供的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相关服务。支付机构参加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应首先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许可业务范围须包括互联网支付,支付机构应制定相关试点申请方案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初审,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试点支付机构应按照跨境有关规定及经核准的试点申请方案开展业务,接受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监督和管理。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主体准入管理还应遵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小额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交易双方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所涉的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服务,不包括支付机构提供的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相关服务。支付机构参加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应首先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许可业务范围须包括互联网支付,支付机构应制定相关试点申请方案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初审,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试点支付机构应按照跨境有关规定及经核准的试点申请方案开展业务,接受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监督和管理。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主体准入管理还应遵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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